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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项目

优秀研究生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及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北京软物质科学与工程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设立“优秀研究生海外联合培养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在学习、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三条 申请者须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第四条 出访研究生具有以下经历者(参加博士生学术论坛、国内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等类别的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在所在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性和一定的影响力)将被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请人的研究工作有原创性,且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申请缘由应为科研项目有望在境外获得重大学术进展和技术支持,有望在短期内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六条 出访研究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TOFEL、IELTS、GRE等成绩优良者优先考虑),或发表过高水平英文文章,能够流利进行英语口头和书面交流。

第七条 身心健康。

第三章 境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 境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先进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高水平院校或科研机构,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二)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

(三)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

(四)其它具有明显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 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第四章 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第十条 联合培养主要以支持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

第十一条 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 出访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应归北京化工大学所有,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北京软物质科学与工程高精尖创新中心(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Soft Mat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100029, Beijing, P. R. China)。

第五章 资助原则、期限及额度

第十三条  每位研究生导师在同一期项目中仅能选派一名研究生参加。

第十四条 未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境外科研学习活动将优先纳入此次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计划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第十六条 中心劳务费形式为入选此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生提供资助。依据申请人前往境外高校的具体情况(地区消费水平, 对方学校要求等),资助额度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标准执行。对于其中成果突出者,待该生返校后,高精尖中心将报销其往返国际机票(涉及跨年度往返机票,需国际处按照国际差旅费相关规定操作)。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

第十七条  此项目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由研究生本人向导师提出申请,导师报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优秀研究生 “高精尖”联合培养申请表》,履行《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管理规定》所有手续后,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和高精尖中心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定,择优立项。

第十九条  入选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北京化工大学优秀研究生 “高精尖”短期联合培养申请表》;

(三)境外导师邀请信(中、外文), 应说明联合培养时间、科研内容及知识产权归属;

(四)《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承诺书》;

(五)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预案(导师制定);

(六)对方导师的简历、之前与校内导师联合发表的论文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有合作基础的相关材料等。

(七)中外双方短期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评审通过后,签订)

 (八) 本人人身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中外双方拟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协议(中、外文),交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 中外双方及时签订协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最终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及合作单位进行公示。

第七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资助的研究生须按境外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派出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无故未派出者的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生在境外学习中期须向校内导师、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汇报学习、科研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结束联合培养后,须对派出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外方合作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该生回国后须携带上述材料及相关科研成果等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中途回国的费用自理;因故提前结束联合培养,须将按实际在外时间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第八章  延期申请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高精尖中心、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未办理延长期限手续或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回国者按违约处理,超出期限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于联合培养时间少于12个月的研究生,如联合培养期间,发表领域内TOP期刊1篇及以上,可以延期资助,延期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联合培养期间未发表期刊,但根据当前实验数据及情况,预期会有重要科研成果产出的,需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外联合培养导师签字,由高精尖中心和研究生院共同审核决定是否延期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联合培养时间为12个月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延期资助,如因重要科研成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的,需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高精尖中心和研究生院共同审核,延期期间的培养费将实行减额资助或不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及延长期限由高精尖中心和研究生院共同审核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派出前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导师或亲属为担保人。保证书须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数额等做出明文规定,逾期不归者须根据保证书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须同时遵守《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科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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